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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  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翰 被  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紅星控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黃定 宏)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、第 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 175條第1項、第178條分明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曾明棋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變 更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乙節,有變更登記表、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表等(見本院 108年度促字第2725號卷第62至 70頁、本院卷第63至65頁)為憑,本件今均無當事人依法 聲明承受訴訟,依職權裁定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 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黃定宏)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 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