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7號
原 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世雄
訴訟代理人 林易翰
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紅星控股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黃定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黃定
宏)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、第 174條規定之
承受訴訟
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如當事人不
聲明承
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
175條第1項、第178條分明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曾明棋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變
更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乙節,有變更登記表、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查詢服務表等(見本院 108年度促字第2725號卷第62至
70頁、本院卷第63至65頁)為憑,本件
迄今均無當事人依法
聲明承受訴訟,
爰依職權裁定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
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黃定宏)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
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筆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佩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