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38號
原 告 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怡雅
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
被 告 高德麟
被 告 高燕蕙
被 告 玉嘉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
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,所得價金由兩造
按附表二所示之
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均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
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(下稱
系爭
不動產),系爭不動產無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,兩造
亦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,又系爭建物僅有單一出入口,且為
公寓大廈專有部分,不得與系爭土地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
擔,為避免系爭不動產
法律關係複雜化,保持系爭不動產之
完整利用性,及提高經濟上之效用,爰依
民法第824 條第2
項第2 款之規定,請求判決將系爭不動產以變價方式分割,
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。
並
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方面:
(一)被告高德麟、高燕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(二)被告玉嘉投資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據其提出
之書狀所為之聲明即陳述如下:同意原告所提以變價方式
分割共有物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「各共有人,除
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
物。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
者,不在此限」,又「共有物之分割,依共有人協議之方
法行之」,「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
因
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
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2.原物分配
顯有困難時,得
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
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」
,民法第823 條第1 項、第824 條第1 項、第2 項第2 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,有土地
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1至18頁)
,又兩造並未提出系爭不動產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
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事,而兩造前於調解程序調解不
成立,無法就分割方法為協議,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本
院為
裁判分割,
於法有據。
(二)又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,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
適當之分配,並斟酌當事人之聲明、共有物之性質、經濟
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,公平為之(最高法院98年度
台
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另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
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
所有權或
地上權之
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,復為公寓大廈管理條
例第4 條第2 項所明文。經查:系爭建物為一般區分所有
建物,並經註記所有權應一併移轉,且系爭土地為系爭建
物基地之事實,有
前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
附卷可稽,
揆
諸前開規定,系爭建物與土地應併同分割。本院審酌系爭
建物為公寓大廈之一層建物,僅有一出入口,是若採
原物
分割之方式,分割後之各該建物尚必須
予以隔間以分別其
界限,又必須設置多個出入通道,如此將使每人分得之部
分無法作充分之利用,造成日後使用上之困難與不便,無
法發揮建物經濟上之利用價值,而致經濟價值減損之情形
,可見原物分割並
非妥適且有其困難。反之系爭房地依變
價分割之方式予以變賣,則買受人可就系爭房地之全部加
以利用,兩造當事人亦均可單獨或聚資於變賣時參與買受
,經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,可使系爭房地之市場價值極大
化,各共有人能分配之金額增加,反較有利各共有人。
是
以,本院斟酌上情,認系爭房地之分割方法,以變賣共有
物後將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方式,兼顧各共有人之
利益,符合公平原則,應屬適當,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
示。
四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,請求變
價分割系爭不動產,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五、
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,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,兩造地位亦
得更替,若將訴訟費用命敗訴之被告負擔,在客觀上顯失公
平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定,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
造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比例各自負擔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、第85條第1
項但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琬茹
附表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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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土地標示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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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地 │面 積│ 權 利 範 圍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(平方公尺)│ │
│號│ 縣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段 │ 地號 │ 目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新竹市│ │ 東明 │ │ 49 │ │ 38,872 │300,000,000分之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2,248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建物標示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│ │
│ │ 建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基地坐落 │主要建築│ 建 物 面 積 │ 權 利 範 圍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材料及房│ (平方公尺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屋層數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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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新竹市│新竹市新源│新竹市東明│住宅、鋼│五層:77.75 │全部 │
│ │東明段│街136號5樓│段49地號 │筋混凝土│合計:77.75 │ │
│ │3000建│之2 │ │造、12層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樓房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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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新竹市│新竹市新源│新竹市東明│店鋪、鋼│一層:273.08 │300,000分之207 │
│ │東明段│街106號 │段49地號 │筋混凝土│合計:273.08 │ │
│ │2894建│ │ │造、12層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樓房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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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新竹市│新竹市建中│新竹市東明│店鋪、鋼│一層:419.87 │300,000分之207 │
│ │東明段│一路58號 │段49地號 │筋混凝土│合計:419.87 │ │
│ │2780建│ │ │造、12層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樓房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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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共有人姓名 │應有部分比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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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高德麟 │3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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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高燕蕙 │3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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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玉嘉投資有限公司 │6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│6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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