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8號
原 告 富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怡雅
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
被 告 高德麟
被 告 高燕蕙
被 告 玉嘉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
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、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附表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琬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