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3號
原 告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傳盛
被 告 友牛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茂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,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
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
異議,視為
起訴。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,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,
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32
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
108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
狀(須附
繕本一份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亭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