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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943號 原   告 力富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盛 被   告 友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茂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,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異議,視為 起訴。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,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32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 108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(須附繕本一份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