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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  告 天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成 被   告 張大江       張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張大江設籍在南投市○○里○○鄰○○路○○○ 號9 樓之3 ,被告張秋雄則設籍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巷○○ 弄○○號,此有被告2 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堪認 被告之住所不在本院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固主張依「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 約書」之合意管轄約定本院有管轄權(見本院卷第21頁); 惟查,原告提出之「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」締約人係 玄通公司與被告2 人,非兩造簽訂之契約,原告據此主張兩 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,自有誤會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