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
原 告 天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建成
被 告 張大江
張秋雄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
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張大江設籍在南投市○○里○○鄰○○路○○○ 號9
樓之3 ,被告張秋雄則設籍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巷○○
弄○○號,此有被告2 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憑,
堪認
被告之住所不在本院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
規定,自應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
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固主張依「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
約書」之
合意管轄約定本院有管轄權(見本院卷第21頁);
惟查,原告提出之「合作經營及股權轉讓合約書」締約人係
玄通公司與被告2 人,
非兩造簽訂之契約,原告據此主張兩
造間有
合意管轄之約定,自有誤會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
顯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南
投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琬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