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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陳蘭妹       温在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 參萬貳仟元(最高法院 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零捌佰零捌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;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佩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