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琮壹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易建男
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
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給付款項事
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33,404,76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59,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懿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