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0號
聲 請 人 創育亞太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保順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劍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劍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
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9號
公示
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9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劉亭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