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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金品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本院網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12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亞崴機電(股)公│第一銀行新竹分行│108年3月2日 │441,000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楊德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