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
聲 請 人 合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裕倉
代 理 人 紀鈞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8 年
3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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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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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臺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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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廣化科技股份有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8年4月8日 │193,389元 │SC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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