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
聲 請 人 竹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能雄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 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
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琬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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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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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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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竹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8年1月14日│100,000元 │PD-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陳能雄 │竹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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