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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炳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上棋 代 理 人 張銘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余蕭菊梅 │華南商業銀行新豐│107年10月31 │57,042元 │ND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