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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愛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,該紙支 票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勝巨光電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8年2月5日 │689,529元 │PU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張世璋 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