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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晃明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宗 訴訟代理人 陳育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 1月27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金 額│支 票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日月昌機電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8年6月26日│ 376,818元│HU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簡亦捷│銀行竹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日月昌機電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8年6月26日│ 115,000元│HU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簡亦捷│銀行竹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日月昌機電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8年6月26日│ 103,531元│HU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簡亦捷│銀行竹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日月昌機電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8年6月26日│ 148,469元│HU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簡亦捷│銀行竹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