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6號
聲 請 人 晃明電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義宗
訴訟代理人 陳育慧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
1月27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11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佩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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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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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金 額│支 票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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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日月昌機電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8年6月26日│ 376,818元│HU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簡亦捷│銀行竹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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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日月昌機電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8年6月26日│ 115,000元│HU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簡亦捷│銀行竹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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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日月昌機電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8年6月26日│ 103,531元│HU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簡亦捷│銀行竹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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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日月昌機電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8年6月26日│ 148,469元│HU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簡亦捷│銀行竹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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