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通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峯 代 理 人 賴惠琪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,該紙支 票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1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印肯數位股份有│臺灣銀行新竹分行│107年9月10日│25,200元 │AK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