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8號
聲 請 人 通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世峯
代 理 人 賴惠琪
上列
聲請人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,該紙支
票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 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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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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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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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印肯數位股份有│臺灣銀行新竹分行│107年9月10日│25,200元 │AK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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