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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齊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來儀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,該紙支 票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7年6月12日│525,00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新竹科學園區│新竹科學園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吳錦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