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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3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啟翔營造有限公│第一銀行竹北分行│107年2月28日│36,292元 │CH0000000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