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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竹中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7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新竹姜虎東六七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7年3月31日│10,500元 │EG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八白丁餐飲有限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