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9號
聲 請 人 竹中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嚴翠意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7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竹姜虎東六七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7年3月31日│10,500元 │EG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八白丁餐飲有限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