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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君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8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08號公示 催告在案,且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屆 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君廷建設有限公│台灣土地銀行竹北│108年4月15日│448,000元 │DZ0000000 │ │ │司許人傑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