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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安極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9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正中日體育事業│聯邦商業銀行 │108年6月20日│21,735元 │UH0000000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曾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玟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