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3號
聲 請 人 安極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美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152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春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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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19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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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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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正中日體育事業│聯邦商業銀行 │108年6月20日│21,735元 │UH0000000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曾│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玟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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