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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江李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234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股票 108 年度除字第2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088NF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00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084ND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3│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084ND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