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梓育
訴訟代理人 鄧意緁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法院網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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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0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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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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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彰化商業銀行新│彰化商業銀行新竹│108年6月19日│9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竹分行莊錦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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