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4號
聲 請 人 陳以生即陳扛財之
繼承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本院網
站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
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恬如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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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8年度除字第21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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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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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95-NX-0000000-0 │1 │35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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