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汎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明利
訴訟代理人 江義超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
2月4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佩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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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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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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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新中興醫院│合作金庫商業│民國107年10 │新臺幣6,4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鄭武隆 │銀行竹塹分行│月12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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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維君診所 │玉山商業銀行│民國107年8月│新臺幣27,300元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尹華君 │光華分行 │31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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