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汎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利 訴訟代理人 江義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 2月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新中興醫院│合作金庫商業│民國107年10 │新臺幣6,4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鄭武隆 │銀行竹塹分行│月12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維君診所 │玉山商業銀行│民國107年8月│新臺幣27,300元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尹華君 │光華分行 │31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