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8號
聲 請 人 李榮貴
上列
當事人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
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,該紙證券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
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公告於
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
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
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0月3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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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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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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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091-NX-0000000-0 │ │1 │84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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