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2號
聲 請 人 大幃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耀崑
代 理 人 吳佳儒
上列
聲請人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,該紙支
票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
公示催告,
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
效。
理 由
一、
按,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
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
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
示催告在案,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雖於
上開申報權利
期間未滿前之108 年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
,
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其在期間未
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。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
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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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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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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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大幃電子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六家分行│108年7月15日│4,654元 │WV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廖耀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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