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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大幃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崑 代 理 人 吳佳儒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,該紙支 票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, 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。 理 由 一、,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 示催告在案,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7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 期間未滿前之108 年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其在期間未 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。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大幃電子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六家分行│108年7月15日│4,654元 │WV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廖耀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