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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全宏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代 理 人 紀惠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陸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陸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