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全宏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志明
代 理 人 紀惠雀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陸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陸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
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