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
聲 請 人 萬茂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淑蕙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8年12月2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5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
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95號公示
催告在案,且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
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書 記 官 王恬如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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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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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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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萬茂工業有限公│臺中商業銀行新竹│108年8月31日│819,000元 │SHA0000000 │
│ │司彭淑蕙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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