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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萬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8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95號公示 催告在案,且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 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萬茂工業有限公│臺中商業銀行新竹│108年8月31日│819,000元 │SHA0000000 │ │ │司彭淑蕙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