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6號
聲 請 人 璽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勝義
代 理 人 王冠翡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
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鄧雪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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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236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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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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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璽悅開發建│上海商業儲蓄 │108年6月10日│ 1,314,000元│ NHA0000000 │ │
│ │設股份有限│銀行北新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徐勝義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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