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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尚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震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尚樺建材有限公│臺中商業銀行新豐│108年6月6日 │7,440元 │S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余震陽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尚樺建材有限公│臺中商業銀行新豐│108年6月6日 │12,000元 │S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余震陽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尚樺建材有限公│臺中商業銀行新豐│108年6月6日 │12,000元 │S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余震陽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