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1號
聲 請 人 剛宏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一帆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本院
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屆滿(原應於10
8 年12月1 日屆滿,因該日為例假日,依法順延至同年月2
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美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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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支票 108 年度除第241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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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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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海金實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竹北│108年8月5日 │65,468元 │LB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蔡佩琦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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