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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剛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本院 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屆滿(原應於10 8 年12月1 日屆滿,因該日為例假日,依法順延至同年月2 )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支票 108 年度除第241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海金實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竹北│108年8月5日 │65,468元 │LB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蔡佩琦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