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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梁議云 代 理 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 郭明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184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243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000001 │ │1 │3500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