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
聲 請 人 梁勝傑
代 理 人 陳志峯
律師
複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嵩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
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201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至
上開公示催告
裁定及網路公告之附表編號01至04
所示證券,雖分別將股數記載為張數、股數則為空白記載,
惟因該附表各編號所示證券均有明確記載單一股票號碼,是
認上開記載顯然為本件附表所示內容(即各編號之股票均為
「張數1 、股數750 或500 」)之誤繕,尚無礙於該公示催
告所表彰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證券權利之同一,就
公示催
告程序之合法性,不生影響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筆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琬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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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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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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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000002 │ │1 │75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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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2│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000005 │ │1 │75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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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3│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000006 │ │1 │5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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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4│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000007 │ │1 │5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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