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仲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文仲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
公示催告,並經公告在案,現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
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亭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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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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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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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聯傑國際股份有│合作金庫竹科分行│108年5月31日│104,108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郝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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