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仲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,並經公告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5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聯傑國際股份有│合作金庫竹科分行│108年5月31日│104,108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郝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