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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丁戊電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3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3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7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楊燕青│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│107年9月30日│ 10,763元 │RB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中正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