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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源 代 理 人 蘇軒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│家徵工程工業│台灣中小企業│107年10月17 │133,214元 │AG0000000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銀行竹北分行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朱秀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