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8號
聲 請 人 通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世峯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二、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公告於法院網
站;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民事訴訟
法第5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
載正確,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,方使
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
。再者,駁回
除權判決之聲請,以裁定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
547 條亦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聲請附表所示之支票准予公示催告,經本院
司
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
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
紙
等情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卷宗核閱
無訛,
惟聲請人
之
法定代理人應為「黃世峯」,並
非「柯宗建」,有公司基
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而本件聲請人於上開公示催告事
件所提民事公示催告
聲請狀誤載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「柯
宗建」,本院公示催告裁定亦依聲請人之聲請為上開誤載,
致使聲請人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,也記載為
「柯宗建」,有聲請人所提太平洋日報新聞紙1 紙附卷
可佐
,
足稽本件聲請人所登載之新聞紙,
顯有法定代理人登載錯
誤之情事,
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,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,
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支票為除權判決之聲請,
尚非適法,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蔡美如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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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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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印肯數位股份有│臺灣銀行新竹分行│107年9月10日│25,200元 │AK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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