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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通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二、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;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民事訴訟 法第5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 載正確,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,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 。再者,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,以裁定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附表所示之支票准予公示催告,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 紙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 之法定代理人應為「黃世峯」,並「柯宗建」,有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本件聲請人於上開公示催告事 件所提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誤載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「柯 宗建」,本院公示催告裁定亦依聲請人之聲請為上開誤載, 致使聲請人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,也記載為 「柯宗建」,有聲請人所提太平洋日報新聞紙1 紙附卷可佐足稽本件聲請人所登載之新聞紙,顯有法定代理人登載錯 誤之情事,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,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, 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支票為除權判決之聲請,尚非法,應 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印肯數位股份有│臺灣銀行新竹分行│107年9月10日│25,200元 │AK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