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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鄭淑蕙 代 理 人 邱鈺嵐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 主 文 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如附表編號1 所示證券,該紙證券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 年12 月6 日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105NY00000000 │ │1 │225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