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號
聲 請 人 盈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定國
訴訟代理人 賴芝蓉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314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7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懿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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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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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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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玉山商業銀行股│玉山銀行新豐分行│106年9月15日│340,000元 │AD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新豐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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