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3號
聲 請 人 第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和順
代 理 人 陳怡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292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5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張懿中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億聲機械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7年11月30 │22,640元 │ST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傅榮春 │竹北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