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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金耀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,該 紙支票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 示催告,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 年8 月24日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二、,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三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。查,本件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 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日起3 個月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太平 洋日報,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7 年8 月24日,是 至107 年11月24日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應於108 年 2 月2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人遲至108 年4 月17日 始聲請為除權判決,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,其聲請自不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鵬翰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竹北│106年12月10 │39,709元 │ND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黃文志 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