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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菱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 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8 年度除字第 87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菱揚貨運有限公│臺灣銀行竹北分行│107年1月1日 │410,000元 │AM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黃澤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