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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高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慶 訴訟代理人 莊勤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 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9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盛群半導體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新竹│106 年10月10│34,076元 │AS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吳啟勇 │科學園區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