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號
聲 請 人 高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憲慶
訴訟代理人 莊勤治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
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
裁定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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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9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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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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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盛群半導體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新竹│106 年10月10│34,076元 │AS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吳啟勇 │科學園區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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