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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合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裕倉 代 理 人 紀鈞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8 年 2 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5 月20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吳錦珠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8年1月10日│8,159元 │A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香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