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0號
聲 請 人 陳淑琼
相 對 人 富全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國勳
上列
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
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
幣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交付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,直轄市或縣(市)
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,應依
申請人之請求,以(一)指派調解人。(二)組成勞資爭議
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。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,直
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
解,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、第3 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
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,
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:公司已給付
資遣費新臺幣(下
同)73,334元及預告工資20天58,667元,特休未休之部份公
司已給付24,053元尚不足之部份1.8 天之薪資5,281 元於10
9 年5 月5 日前將此款項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。非自願離職
證明書於109 年4 月21日前以郵寄雙掛號寄至勞方所提供之
地址。
詎相對人並未依
上開調解內容給付5,281 元,其所提
供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
所載之離職人姓名有誤,顯然相對人
並未履行其給付義務,
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
前揭勞資爭議,經新竹縣政府勞
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
意於109 年5 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5,281 元及交付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
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
離職證明書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,自
堪信為真實。又
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: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
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5,281 元及於109 年4 月21日前交
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結果,並由相對人之
受任人鍾清
輝在勞資爭議調解書上簽名在案,則相對人未給付上開款項
,且其未交付記載正確姓名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即屬未交
付,顯見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,揆之
上開規定,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要非無
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