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淑琼 相 對 人 富全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交付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內容,准予 強制執行。 理 由 一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,應依 申請人之請求,以(一)指派調解人。(二)組成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。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,直 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 解,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、第3 項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 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, 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:公司已給付資遣費新臺幣(下 同)73,334元及預告工資20天58,667元,特休未休之部份公 司已給付24,053元尚不足之部份1.8 天之薪資5,281 元於10 9 年5 月5 日前將此款項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。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於109 年4 月21日前以郵寄雙掛號寄至勞方所提供之 地址。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5,281 元,其所提 供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載之離職人姓名有誤,顯然相對人 並未履行其給付義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,經新竹縣政府勞 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 意於109 年5 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5,281 元及交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 離職證明書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,自信為真實。又 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: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5,281 元及於109 年4 月21日前交 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結果,並由相對人之受任人鍾清 輝在勞資爭議調解書上簽名在案,則相對人未給付上開款項 ,且其未交付記載正確姓名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即屬未交 付,顯見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,揆之 上開規定,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要非無 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