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
聲 請 人 黃各利
相 對 人 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信男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為請求給付
資遣費
等事件聲請調解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3,393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
原應徵聲請費1千元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