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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  告 蔡瑞真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興達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達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29,114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: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, 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3元【計算式:(1,330x1/3 )= 443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443元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動法庭 法  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