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
原 告 王耀增
原 告 田美英
原 告 陳素卿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全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原告王耀增、田美英、陳素卿依序各
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(下同)70,000元、150,000元、150
,000元,原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、1,550元、1,550
元,
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「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
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
之2」之規定,故原告王耀增、田美英、陳素卿,應繳納之裁判
費,依序應為333元、517元、517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