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  告 王耀增 原   告 田美英 原   告 陳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王耀增、田美英、陳素卿依序各 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(下同)70,000元、150,000元、150 ,000元,原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、1,550元、1,550 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」之規定,故原告王耀增、田美英、陳素卿,應繳納之裁判 費,依序應為333元、517元、517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