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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  告 羅傳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新散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特休 未休工資合計新台幣(下同)871,101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958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」後,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3193元(9,580元 1/3=3193元,元以下4捨5入),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 之51602元,此部金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,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,193元(即3193元+1,000元)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