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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  告 呂昌嶽 被   告 廣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:「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」,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:「因定 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 計算。」,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3,330,060元【 計 算式為:(55,501x12x5)=3,330,060 】,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被 告應給付原告1,165,501元,合計為4,495,561元【計算式:(3,3 30,060+1,165,501)=4,495,561】,原應繳納裁判費45,550 元,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: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。」,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,183元【 計算式:(45,550x1/3)=15,183,元以下四捨五入 】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繳納15,183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動法庭 法  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伊婕